以案释法: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广告,因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免罚!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23-11-29 作者: .

日前,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官某擅自在平度市昌泰花苑35号楼3单元楼道内涂写广告,经现场调查取证,官某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对官某进行批评教育和法律知识宣讲,鉴于当事人及时清理了涂写广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结案。

违反法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整改前

 

整改后

 

免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温馨小提示

轻微免罚是有条件的容错,它不是“护身符”“挡箭牌”,反而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宽柔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但也不能心存侥幸,故拒不改正。广大市民如果拿不准有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免罚”“轻罚”的问题,您可以拨打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营商环境热线(工作时段84351170,非工作时段88317800)进行详细咨询,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普法释法意义

开发区中队党支部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交流学习,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做到党建引领促提升,业务融合谋发展,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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