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被处罚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23-11-29 作者: .

案情简介

近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接到群众反映:某商户擅自利用超市东门北侧物业共用场地堆放货物,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实,该商户擅自占用物业共用场地堆放货物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中,该商户未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擅自在物业共用场地堆放货物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七十一项之规定,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执法中队对商户作出限期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普法小贴士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温馨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对物业共用部位占用的,势必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应当关注和了解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发现物业共用部分的占用、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在履行法定程序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民朋友如果发现辖区物业领域有违法现象,请及时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或者平度市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工作时段84351170,非工作时段88317800)投诉,我们将第一时间受理处置。

“以案释法”作用意义

开发区中队党支部以党建为统领,将党建融入到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中,通过“以案释法”、“以学促干”,切实夯实工作责任,推动综合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责任编辑:谪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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