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法律小讲堂” 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22-07-26 作者: 肖智

为切实提高广大职工法律素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全面落实“八五”普法教育规划,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工会联合法务清欠部开展法律小讲堂活动,针对建筑行业所面临的新问题、新风险,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合理的规避风险,活动坚持“以案说法,以案为鉴”的工作原则,持续与广大员工分享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事项。

在法律小讲堂中,讲师将坚持“以案说法,以案为鉴”的工作原则,持续与大家分享法律知识,第一期法律小讲堂与广大员工分享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顾名思义,就是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比如A公司开发阳光家园项目,与B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与C公司签订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又与兴业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如果A公司同时与B公司、C公司、兴业银行发生债务纠纷,谁应当优先受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B公司优先于C公司、银行受偿。

很多人都知道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那么法律关于应当给付之日,是如何规定的呢?以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没有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掌握三个起算点: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之日、未交付未提交竣工报告的以合同终止之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时间。比如阳光家园于2021年3月15日竣工交付,后A公司与B公司就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持续沟通,但并未提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直到2022年10月30日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申请破产清算,B公司此时才主张优先受偿,申请确认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交付之日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10月30日,大概有20个月的时间,此时已超过优先受偿权时效,B公司再主张优先受偿权就不会得到支持,也就是说B公司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偿还。当与建设单位存在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达成一致时,须对优先受偿权时间进行预警。

以案说法,讲法促发展。中国二十二冶集团一公司法律小讲堂未来将带来更多的法律知识为广大员工带来更多、更精彩的法律知识,为助力企业发展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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