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状告阿里“二选一”别忘了历史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19-10-28 作者: 杨艳

近日,持续数年的京东起诉天猫借商户“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一度陷入法院管辖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二审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驳回天猫上诉。也就是说,京东控告阿里“二选一”的案子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之争最终尘埃落定。

熟悉过程的人都知道,这其实是一桩旧案。之前,京东认为天猫作为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属于利用行业支配地位的“二选一”的侵权行为。这一议题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是“二选一”的问题由来已久,为新颁布的《电商法》所限制和约束,公众对新法的效果极为期待,对此保持高度的关切。

二是“双11”电商购物节即将来临,“二选一”现象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是某些电商平台进行公关和打击对手的路数,通过炒作竞争对手“二选一”已成屡试不爽的宣传手段。先入为主假以司法手段控告竞争对手,既能产生强大的宣传效果,又能在道德上占据居高临下的位置,同时利用舆论的导向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看似正常的手段背后,其实暗藏了各种盘算和谋略。官司的输赢其实并不重要,其意欲“功夫在诗外”——引导了舆论、博取了同情、打压了对手,远比官司输赢本身更重要。于官司来说,帽子扣的越大越好,索取的赔偿金额越大,才会有吸引力和关注度。以此为切口,很轻易就能扰乱对方的阵脚,让更多的商家投鼠忌器,此举可谓一举多得。

阿里巴巴集团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在个人社交账号回应称,“所谓二选一从来只是一个伪命题”。这其实是一句大实话,也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电商法》草案起草的杨东,在《电商法》颁布一周年行业研讨会上表示,“需要对《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解读做一下正本清源,外界的解读太过于狭隘了,把第三十五条视为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制定的,这样的观点是不对的。”

正如其所言,从2010年“3Q”大战’开始,‘“二选一”的问题就存在,不仅仅是阿里和腾讯、淘宝和拼多多之间的问题,这些只是一方面。看待某些问题需要有“历史眼光”,才能做出理性而客观的判断。相对于京东控告阿里与大量商家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公开宣布达成独家战略合作的做法,其在“二选一”上似乎更讲求暴力美学。2007年9月5日,家居饰品供应商世源灯饰发布公告称,京东在未经任何通知和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锁死后台和库存,导致无法进行商品下架和减少库存调减操作。世源灯饰认为,店铺是商家自主的主权,商家应该拥有自由参加平台的权利,也应该有维护自己定价体系的权利,于是决定自9月5日起退出京东平台。

“世源灯饰”在抗议公告中称:“中国零售30年也从未见过像京东如此霸道的渠道供应商”。早在2010年,京东和当当竞争激烈之时,京东就要求图书商家、出版社只允许在京东和当当之间选择一个平台销售。2013年,京东挑起与苏宁的价格战,刘强东再次祭出二选一,整个家电行业都被卷入其中。 京东靠“二选一”打压对手而不断做大自己,早已把这招玩的烂熟于心、炉火纯青。作为资深的玩家,现在反过来去控告竞争对手,极具黑色的讽刺况味。

回顾京东的成长历史不难发现,这种贼喊捉贼的套路并不新鲜,其彪悍而蛮横的作风颇有点像某些政党的街头政治,只要能为我所用就不讲人设和底线。把水搅浑当然可以乱中取利和浑水摸鱼,但往往也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搞商业欺凌的企业文化,一种靠浑水和泼粪式的宣传策略,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下只会显露原形,进一步让自己的人设崩塌。

有时候我们往往缺乏常识和理智,很容易被一些片面的信息所误导。京东正是抓住了公共认识所存在的缺陷,从而将自己的策略效果最大化。不要让京东告阿里“二选一”混淆了视听,这样的行径会形成公平伤害,也是对公众智商和社会规则的贬损。透过现象去看本质,才能具有理性而客观的认识,保持最基本的事实认知度和常识辨知度,从而充当一个理性的看客,而不是与之共舞。(四川省南充市龙门中学校教师 陈德辉)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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