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发布求助风险提示为诚信“加码”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19-12-06 作者: 杨艳

针对个人求助的风险,《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提出,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个人向社会求助提供帮助的,有权要求求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式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12月5日《新京报》)

每个媒体平台都有相当数量的受众,信息发布后可很快形成扩散效应。层级越高的媒体影响越大,再加上一直以来,媒体作为公器,在公众心中具有极高的信誉度与公信力,具有比其他平台更强的辐射性与带动力。基于对媒体的信任,很多信息接受者会第一时间采信媒体所发布的信息,而不会像对待其他媒介那样保持足够的警惕和理性的分析,在接受信息之前进行合理性、正确性的判断。

相比于有偿性的广告发布等行为,媒体对于慈善类的个人求助提供帮助,并不具有审查信息真实性的责任。个人向媒体求助,媒体无条件给予帮助属于慈善行为,理应得到鼓励与支持。不过,与其他慈善平台所面临的困境一样,媒体在为个人提供帮助并发布信息时,可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材料等依据,进行形式性审查,但求助事项的真实性,却很难进行实质性把控。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求助者个人应对自身行为作出承诺,并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但媒体在发布非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之前,对个人的求助行为理应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这种提示并非单纯的“甩锅”而是一种客观之举。一者,此举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并明确告之公众自己未进行真实性审查,既没有这种义务也没有这种能力。媒体并非专业机构,无法对个人求助的真实性进行准确的验证,也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这非媒体所具的责任和扮演的功能。媒体是一个信息发布的平台,在自身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提示属“补充责任”,是在对求助负责的同时,对自身和公众的负责之举。

二者,此举是减少例外风险,防止出现矛盾纠纷的举措。媒体对求助的真实性难以把握,极易给投机取巧者以机会,存在“以求助行诈骗”的可能性。如果媒体既没有作真实性把控,又没有进行风险性提示,若给了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让部分受众因此利益受损,也算得上“好心办了坏事”,有陷入矛盾纠纷的风险。“风险告之义务”的履行,也是规避风险的一部分。

三者,此举是维护媒体公信,保持公共信誉的必要。媒体的生命力在于公信,因而应精心呵护自己的“羽毛”,珍惜自身的荣誉。为求助者提供帮助是公共担当的体现,以风险提示促进受众选择的理性化,自然也是一体两面,承担着共同的公共责任。维护媒体公信,保持公共信誉需要细节呈现和落实,这同样也是一种信用的加码。

四者,此举是促进理性判断,作出客观选择的现实要求。在面对求助信息时,受众是理性化判断还是情绪化表达,需要以风险提示作为前置条件。是否采取救助措施,怎样施以援手,帮助到什么程度,都有赖于受众在全面掌握信息的情况下合理分析,基于信息面和经验值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慈善事业是人们自愿地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和从事扶弱济贫的一种社会事业,其可持续性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与科学的规则,更需要从维护其可持续性方面,注重细节的执行与落实。否则,以慈善为名的善举,反倒成为一种伤害。媒体在发布求助信息时,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为规范慈善行为,维护各方利益,促进事业发展具有启发之义。(唐伟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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