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捐款超百万只收到2万,公益慈善岂能任性胡为?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20-01-16 作者: 杨艳

最近几天,贵州43斤贫困女大学生吴花燕因病离世,引发舆论哗然。有媒体曝出中华少年儿童慈善基金会(简称儿慈会)9958平台曾以为吴花燕筹款的名义,分别在新浪微公益和水滴公益上募集了总额超100万元的善款,但截至吴花燕去世,9958仅向其拨款2万元。平台工作人员向媒体记者证实了此一消息,而剩余款项将与家属沟通后再决定如何处理。(1月15日 《新京报》)

无须质疑,类似吴花燕的境遇需要社会救助。我国民众也并不缺乏善心,在获悉吴花燕的困境之后纷纷伸出援手。但让捐款人不解与愤怒的是,此前参与的募捐竟无获得受助人的事先授权,筹集到的善款没有专款专用,用于救治其生命。如今受助人不幸死亡,剩余款项处置也随之成谜。

儿慈会的回应,显然不能令社会公众信服。对同胞的关心、救助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确保专款专用,这是捐助人和公益组织的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按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此次募捐的受助人为吴花燕,项目资金却没有用在刀刃上,背离捐赠财产用途对象,违反法律规定。而作为公益组织,儿慈会没有认真履职,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专款专用,按时公开善款来源与去向明细,也有违契约精神,消磨了社会信任感,透支了公众的善念。

在此事件中,另一颇具争议的点在于,儿慈会通过众筹为特定受益人募集资金,混淆了慈善募捐与个人求助的边界。早在“罗尔事件”时,两者的分野已引发众声议论。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解除特定人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从事慈善活动。根据慈善法第58条,受益人的确定需遵循确保慈善组织公益性的重要阀门,亦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募捐环节不得指定特定个体为受益人。儿慈会为特定个体募集资金,违反了此一原则,虽没有彻底丧失公益性,但埋伏着不少隐患和争议。

首当其冲的,即是捐赠款项的所有权,应归于慈善组织还是特定个体。这也是事件中备受争论的议题。从慈善组织的属性而言,其募捐所得财产应归慈善组织所有,用于公益项目,但不少人捐款是冲着吴花燕的遭遇,希望款项专用于其治病和康复,这似乎脱离了初衷。再者,慈善组织在为特定个体开展募捐活动时,势必涉及求助人信息的披露。这和保护受助人个人信息安全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张力和矛盾。放眼该事件,不论是公益组织,抑或是机构媒体,均存在不当披露甚至扭曲受助人信息的嫌疑,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了许多困扰。

具体实践中,不光是儿慈会,不少慈善组织也频繁开展为特定受益人募集资金的活动。一个小孩受苦的故事远比一群人需要支持更能打动人,用一个故事为一大群人筹款成为“捷径”,它们“吃准”了特定个体的命运变化更能激发人的同情心和同理心的传播特点。我们不否认和抹杀个人求助模式在众多困境中带来的爱和希望,但不代表慈善组织即可肆意“反向操作”,以个人求助之名,为慈善募捐高亮“绿灯”。这让以法律赋予慈善组织以慈善募捐特殊权利的立法者情何以堪?

吴花燕事件以及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 “罗尔事件”等,本质上都是对社会诚信的考验。而在这场突击大考中,儿慈会给出的答卷并不让人满意,不仅错漏百出,还涉嫌违法违规,暴露出运行和管理上的混乱和不堪。

当下,身处舆情漩涡中的儿慈会理当坦诚面对公众和捐赠人的质疑,在深刻汲取教训的同时,反思目前的运行模式,并进行实质上的调整和改变。上级监管部门也应借此契机,敦促慈善机构完善自身制度,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针对失职渎职的情形制定相应的追责机制,示之以法,确保公益慈善在阳光下运行。(作者:孔德淇)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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