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噪声补偿”:让受扰居民更有发言权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19-12-20 作者: 杨艳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日前,北京市住建委同北京生态环境局和北京城管执法局起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建设单位应对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消息发布后,舆论普遍期待这一实践给我国社会治理带来新气象。

夜间施工需补偿受影响居民

《征求意见稿》规定,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施工作业行为均属于夜间施工,包括破碎、拆除、土方、打桩、浇筑混凝土、切割、钢筋加工等作业。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批准期限内进行夜间施工。同时,按规定向附近居民进行公告。

对夜间施工的补偿,《征求意见稿》明确,拟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测定并出具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报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对实际居住人进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因重点工程等确需夜间施工的,需要先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施工。而现在则意味着申请夜间施工批准文件时,建设单位还要做好前期工作,即应就噪声问题与受扰居民签订协议。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也可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公司、业委会或属地居家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与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协商确定。如果建设单位未落实补偿协议,未按时足额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工程项目立即停止夜间施工。

协商“噪声补偿”被赞是治理创新

如何依法主张噪声补偿、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等内容引发大量讨论。中国法院网称,通过协商平台平衡施工方和群众的利益,努力以最低成本解决现实纠纷,对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善莫大焉。《法制日报》指出,夜间施工噪声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给了居民更多与施工单位博弈的空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协商解决也给了施工单位与居民平等沟通、取得居民理解和支持的机会,问题都可以拿到桌面上来讲,以公开促进公正。《新京报》指出,这意味着相关补偿不再完全依赖固定的标准,也要考虑居民的话语权。

舆论认为,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居民具体协商更具灵活性。不过,如果补偿标准完全属于开放式的,也可能增加协商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相关部门亦可考虑,在充分尊重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备一定弹性的区间式赔偿标准,给施工单位和受打扰居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合理预期。

对噪声污染问题要零容忍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5.3%,仅次于大气污染,排第2位。而在噪声问题举报中,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又以43%的占比居首。不仅是投诉,近年来因不堪噪音污染提起诉讼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2016年4月起,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分别在武汉市青山区某小区附近日夜施工,施工噪音使得居民黄某神经高度紧张,并导致头昏、失眠多梦,经诊断产生了神经衰弱的症状。据此,黄某将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因湖北某公司已施工完结,因此,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噪音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实际上,对噪声污染的处罚一直有法可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许多噪音受害者对此并不了解,后期可能出现投诉无门、维权难的情况。与此同时,有些执法部门对于噪声污染的危害,也缺乏应有的认识。舆论认为,对噪声的整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大,执法部门要像对待污水、废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那样,对噪声污染零容忍。(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特约舆情分析师 陆仪)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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