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10件典型案例

来源: 企业家日报 时间: 2019-10-15 作者: 杨艳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王文郁)自全国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等12个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在辽宁持续加大“保健”市场整治力度,系统运用市场监管多部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虚假宣传、违规直销、组织领导传销、违法广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10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10件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典型案例。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将结合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头看”的工作部署安排,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强执法协同和部门联动,坚决遏制在辽宁“保健”市场中发生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案

  营口市查处湖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3月11日,营口市执法人员发现站前地区某经营场所,在销售以五谷杂粮为配方的食疗产品并提供理疗服务时,已经造成对相关消费者欺骗或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办案机构拟作出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盘锦市兴隆台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月22日,执法人员在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某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从外省购进某营养素在销售时涉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对当事人罚款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锦州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8月28日,锦州市执法人员发现古塔区某体验店销售某牌胶囊、某牌灵芝西洋参胶囊、某牌辅酶Q10软胶囊和某富氢气水机涉嫌违法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对当事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案

  开原市查处崔某组织、领导传销案。7月8日,开原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通过让他人购买蚕蛾鹿鞭酒,使其成为会员,然后再让会员发展新的会员加入的方式在网上销售蚕蛾鹿鞭酒。当事人在发展会员中,以奖金形式给付层级报酬,报酬主要分为直接奖和领导奖两级,成为会员还可以得到底薪分红和管理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万余元,并处罚款50万元。

  本溪市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3月14日,本溪市执法人员发现某直销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在经营直销产品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将某公司直销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共获违法收入8.5万元,没有交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罚款1.5万元。

  违法广告行为案

  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9月1日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在辽宁某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并在辽宁某媒体发布“某冬虫夏草胶囊”保健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9万元。

  朝阳市建平县查处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5月17日,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朝阳某米业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自产小米时,涉嫌存在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行为,在其店铺页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预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带有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另查,当事人从2018年9月起,先后分5次向平台“推广账户”上充值,作为平台推广展示信息的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侵害消费权益案

  阜新市太平区查处某服务推广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1月30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太平区某服务推广中心涉嫌利用商业宣传的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当事人采用当面告知老年消费者的方式,在免费健康体验时称其销售的某高电位治疗仪可以净化人体血液,治疗慢性疾病。当事人所销售商品的适用范围为“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用于缓解失眠症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与其实际宣传明显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办案机构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其他违法案件

  鞍山市查处某生物医药公司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法行为案。6月21日,根据鞍山市铁东公安分局提供的信息,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某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经检测分别含有二甲双胍和二甲双胍、苯乙双胍,且二甲双胍、苯乙双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另查明,天然降糖虫胶胶囊的标注生产厂家不属于辖区合法注册企业,某牌三七黄芪胶囊不是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用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办案机构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西岗区查处马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3月29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步云”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称,大连市双兴批发市场某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所持有的“步云”注册商标的鞋垫。经鉴定,涉案商品并非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构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33万元。


责任编辑:企业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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