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在指定的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是否违法?
答: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上午,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党支部执法人员对辖区进行垃圾分类检查,巡查至胜利路12—5水果店前发现,该水果店当事人窦某某将生活垃圾随意丢弃在路边,未在规定时间段内将垃圾投放至分类垃圾桶内。通过现场拍照,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固定,查明当事人窦某某存在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错误投放的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接受了调查。

该简易案件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齐全,根据《山东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三项之规定,遂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拾元的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罚并现场缴纳了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