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波|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由他人代持的投资权益,原则上可以分割。是否构成共同财产,取决于出资来源与真实权属;如何分割,还要区分财产补偿与取得股东资格,不能仅凭登记主体作判断。
作为长期处理商事法律事务、关注企业家婚姻中股权与财产安排的执业律师,我注意到:股权登记在亲友名下,或一方名下股权实际为他人持有,一旦进入离婚程序,都会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隐名财产能否分割、能分多少、能否直接成为股东,需要分别回答。本文先解答八个常见问题,再结合法律规则与司法案例展开。
一、股权代持的离婚分割,先回答八个常见问题
Q1:股权由亲友代持,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答:可以主张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权益。需要证明真实代持关系,以及婚内共同资金与该项投资的对应关系。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不等于不能分;如何分割,还要结合实际享有的权益和公司关系确定。
Q2:作为配偶,能否直接起诉要求确认代持股权归另一方所有?
答:要根据请求和争议确定,不能仅凭配偶身份代行股东权利。确认股东资格、主张投资权益和分割共同财产是不同的请求;涉及代持人等第三人时,应结合具体关系确定当事人和处理程序。
Q3:代持仅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法院是否认可?
答:没有书面协议,不等于一定不认。聊天、邮件、转账、分红记录及有关人员陈述,可以用来证明代持合意和实际履行。但仅有口头说法或一笔汇款,通常不足以说明完整的投资关系。
Q4: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由他人代持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查明相应投资权益属于共同财产后,可以协商由一方保留、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也可依法确定其他分割方式。计价应结合实际权益、经营状况、负债及退出情况,不能统一按原始出资额计算,评估基准日也需结合案件确定。
Q5:婚前出资并代持的股权,婚后增值部分能否分割?
答:不能只看增值发生在婚后。婚前个人投资原则上仍属个人财产,婚后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应分别审查。公司实际经营、再投资、市场行情等因素如何影响股权价值,是判断能否分割的重要依据。
Q6: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
答:要看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等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处理;名义股东擅自处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Q7:离婚时能否直接要求将代持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成为股东?
答:不当然可以。夫妻之间确认财产归属,不等于完成了对外的股东身份变更。实际出资人显名与配偶通过分割取得股权,应分别核对相应条件、公司章程及办理程序,不能把分得财产权益直接等同于取得股东资格。
Q8:一方主张股权系替他人代持、应排除出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应对?
答:应核对代持约定、出资来源、分红去向和实际履行,而不是只听对方解释。协议原件有重要证明价值,但复印件并非一律不能作为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代持,需要与其他材料一起判断。
二、隐名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怎么看?
判断隐名财产能否分割,需将代持关系与夫妻财产关系衔接起来:前者解决谁享有投资权益,后者解决这些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权益就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前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应认定该合同有效。名义股东不能仅凭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但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仍须满足相应条件。
上海一中院公布的一宗案件中,一方主张系替母亲代持,但协议原件缺失、其他证据不足,法院未认可代持关系,将相应股权纳入共同财产。关键在于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不能仅凭“没有原件”就否定代持。
(二)能否分割,还要区分出资来源与收益性质
依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26条,共同资金形成的投资权益,不因他人代持就排除分割;确属他人的权益,也不能仅因登记在一方名下就纳入夫妻财产。
婚前个人出资的,还需区分原有投资、婚后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婚后共同资金增资、分红再投资等情况,也应逐项核对,不能把整项投资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三)股权已转让,要分别判断交易效力与财产分割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处理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的问题;《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则明确,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以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能仅因未经配偶同意就认定合同无效,但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与夫妻内部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需要分别判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则,现行《民法典》第1092条也有相应规定。股权转了出去,不代表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已经解决。
三、典型案例分析:代持、增值和转让如何影响分割
代持投资退出、婚前股权增值、婚内股权转让,都可能影响分割范围。下面三个案例,分别说明这些争议如何判断。
案例一:代持投资已退出,清算退款仍需分割
案号:(2023)京0112民初12×××号
李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后,发现刘某婚内通过他人代持某有限合伙企业14%的财产份额,实缴出资70万元。企业注销后,代持人收到42.7万元清算退款,再转给刘某;相关投资未在离婚时披露和分割。
法院结合聊天、录音和有关人员陈述,认定刘某为实际出资人,将清算退款认定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令刘某向李某支付21.35万元。
实务中应继续核查投资退出后的回款。企业注销不当然消灭分割请求;分割应依据查明的财产权益进行,不能机械套用原始出资额。
案例二:婚前股权自然增值,婚后上涨也不当然共有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号
谭某与雷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争议股权由雷某婚前持有。谭某主张婚后转让产生的溢价应属共同财产,但原审查明,涉案公司未开发其持有的土地,也未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价值变化主要来自地产市场行情。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该溢价属于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判断代持投资的婚后增值,同样要看增值原因。需要核对企业经营、股东投入和再投资情况,区分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登记形式本身不能改变这一区分。
案例三:低价转股给亲属,不能只凭价差认定无效
一审案号:(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6××号
二审案号:(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
另一宗案件中,男方在婚内将某公司11.7%的股权以5.85万元转让给妹妹。女方认为相应股权价值约533万元,主张双方恶意串通,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但该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分析此类争议,需要继续核对对价是否支付、受让人知晓哪些情况,以及资金和权益的实际去向。若怀疑转让只是借名安排,更要查清谁仍在享有收益;合同效力与夫妻之间如何处理转让所得,也应分别考虑。
四、离婚时,怎样查清并分割代持权益?
进入离婚协商或诉讼后,可以从以下三个环节落实代持权益的分割。
(一)把出资、代持和回款记录对应起来
将出资流水、代持约定、分红记录和退出款项放在一起核对:钱从哪里来,谁实际享有收益,现在的权益或回款由谁控制。对方称“替别人代持”的,也按同一思路核查。婚前出资、婚后增资和再投资应分开梳理,避免遗漏或重复计算。
(二)明确分割对象,再确定价值和方式
先查清现在持有的是投资权益,还是已经取得的转让款、清算退款,再讨论价值和分割方式。一方保留投资、向另一方补偿的,应结合实际权益和经营状况确定计价依据;希望直接取得股权的,还须处理相应的股东资格和公司程序。
(三)写清补偿安排,明确尚未处理的权益
离婚协议不能只笼统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对查明的代持权益,应写清分割对象、计价依据、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履行保障;尚未查清或仍有争议的投资,明确是否留待另行处理,减少日后对“是否已经分完”的争议。
【关于作者】
李海波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企业家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纠纷、证券合规等业务为主,同时处理企业家婚姻中的股权分割与家族财富保护问题。连续多年上榜钱伯斯(Chambers)、LEGAL 500、ALB、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等国内外权威法律评级榜单。
代表业务:公司股权纠纷、对赌协议争议、企业家离婚中的股权分割、证券合规与行政争议、企业家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系本科、英国赫特福德大学商法硕士、上海交通大学EMBA、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瑞士日内瓦大学应用金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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