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法院:多措并举 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 齐鲁网 时间: 2023-06-01 作者: 企业家日报

5月31日,菏泽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介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菏泽法院系统以审判机构专门化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扎实成效。

立足审判职能 全面加强司法保护

全市法院始终保持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2022年以来,共审结各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95件317人,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依法严惩重判的方针不动摇,对杀害、伤害、性侵、拐卖等各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的案件,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宽容但不纵容,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少年。对实施轻微违法犯罪、且是初犯、偶犯并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坚持“积极优先亲切关怀”的审判理念,大力推动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将处理家务纠纷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有机结合。

坚持能动司法 积极跟踪帮教救助

全市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加强各方衔接,深入开展失足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工作,通过因人帮教、因案帮教等方式,做好案件审理中的全过程帮教,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配合衔接,助力失足未成年人早日重返校园、回归社会。打造帮教平台,实行“法庭+家庭+矫正机构”帮教机制,对获刑未成年被告人跟踪回访,加强教育,避免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打造成长平台,推进未成年人的复学、就业等再社会化进程,帮助其获得继续学习、就业培训的机会;打造司法救助平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等,区分情况给予专门的司法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境。

深化机制创新 建设社会支持体系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十个县区法院全部挂牌成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实现专门少年审判机构全覆盖。加强与行政机关、家庭、学校、社区等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资源聚合、力量融合、功能整合,完善“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格局。打造“菏法护航,伴禾成长”品牌,全市法院组织开展了以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判后回访帮教、新闻发布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直播、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检查为内容的六项专题活动,推进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常态化。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性侵未成年人,中止犯罪仍需严惩

—李某强奸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以过生日为名,将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王某骗至家中饮酒,期间在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时,王某告知被告人自己的年龄,被告人李某遂中止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因本案导致精神抑郁,为进行心理辅导治疗支付39600元。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王某康复费用39600元,并向王某的父母下达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加强对王某的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不仅要惩治犯罪的被告人,更要关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作为一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跟随他人到一个陌生的环境大量饮酒,而其监护人对其危险、不良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向其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加强对被害人的家庭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避免未成年人在外受到不法侵害。同时,为了未成年被害人尽早恢复身心健康,对未成年被害人为走出遭受侵害所造成的阴影,进行的心理辅导、心理疗愈等康复费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这也体现了司法温情。


案例二

无知少年寻衅滋事,督促失职家长“依法带娃”

—王某寻衅滋事案

案件简介

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16周岁)伙同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饭店门口酒后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程某、刘某,并将二被害人殴打致伤。经鉴定,程某、刘某的伤情均构成了轻微伤。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积极走访王某的家庭、学校,充分了解王某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态,发现王某的父母早年离异,王某跟随其母亲张某生活,张某平常忙于生计,对王某疏于管教,导致王某在初中辍学后结交了社会闲杂人员,沾染上了打架斗狠、游手好闲的不良习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院考虑到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向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张某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张某作为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在对王某的家庭教育方面长期缺位,对王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应深刻自省并接受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鉴于王某处于缓刑期间,法院责令监护人张某多关注王某的生活状态和心理、情感需求,加强对王某的监管和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引导其母亲采取措施对孩子开展心理疏导,加强陪伴和沟通,及时关注和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方式,积极配合好社区矫正,有需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求助,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三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也需要支付抚养费

—施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施某与刘某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生育女儿刘某某。2015年底,施某与刘某分手,未成年人刘某某跟随母亲施某生活。2022年施某被确诊脑瘤,因治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为了保障刘某某的基本生活学习需要,施某多次向刘某要求分担女儿刘某某的抚养费用,被刘某拒绝。

法院经调查发现,自刘某某出生后,其一直跟随母亲施某生活,父亲刘某未陪伴成长,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确实损害了作为未成年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为更好维护刘某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刘某某与其父亲之间情感沟通的需要,对刘某某父亲充分释法明理,其父亲表示愿意支付诉讼之前欠付的抚养费,并与施某达成每月支付刘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国家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某的父母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刘某某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最终通过调解方式确定父亲刘某给付女儿刘某某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其成年,既照顾考虑到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又很好地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家庭不完整等问题而对刘某某造成的伤害,促进刘某某的教育成长,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监护权依法被撤销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简介

14岁的郭某先天听力、言语残疾,是一家特殊教育中心的在校学生,郭某的父母在郭某5岁的时候离婚,因郭某的母亲张某某是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故离婚协议约定由其父亲郭某某直接抚养郭某。2022年2月,郭某某不顾郭某的意愿,强行为郭某订下婚约。郭某的伯父郭某甲得知后,以郭某某违背郭某的真实意愿为其订婚,严重影响了郭某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郭某某对郭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郭某甲作为郭某的监护人。

法院受理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被监护人郭某自幼由其祖母抚养,在郭某8岁时祖母因病去世,后郭某一直由其伯父郭某甲抚养长大,父亲郭某某常年不在家,对郭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法院在审理期间,征求郭某的意见,郭某表示其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父亲郭某某的胁迫而与他人订婚,并导致其辍学,不愿意再跟其父亲生活,希望由伯父郭某甲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郭某系未成年人又身患残疾,被申请人郭某某、张某某作为父母虽系郭某的法定监护人,但张某某没有抚养能力,郭某某常年在外务工,不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且为郭某强行订婚,郭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经征询郭某的意愿,认为由郭某的伯父郭某甲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郭某的健康成长,故依法撤销郭某某对郭某的监护权,指定郭某甲作为郭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近年来,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设立了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法院始终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贯彻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中,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郭某某作为郭某的父亲,虽然是法定的监护人,但其长期对未成年子女怠于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经多次劝阻仍强行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再由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支持撤销其监护权,并在充分尊重被监护人郭某的真实意愿下,为郭某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后,法院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对郭某开展心理疏导、释法教育,帮助郭某再次回到了学校继续自己的学业,为郭某今后有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提供了保障。

案例五

依法判决探望权,让离异家庭的孩子少受伤害

—张某某与尚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尚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15年4月15日生育女孩小新(化名)。2022年2月10日,张某某与尚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新由父亲尚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可随时看望孩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小新的问题产生矛盾。张某某陈述尚某某始终不让其探视孩子,并将张某某的微信和电话拉黑。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准予其每月至少探视孩子一次;每年寒暑假让孩子随张某某生活居住15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尚某某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的时间、方式和频率,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孩子的年龄以及张某某与孩子之间的亲情关系现状等因素,判决张某某可于每个月的第一周的星期六上午九时至次日上午九时对小新进行探望,具体探望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从尚某某处接走小新,次日上午九时将小新送回至尚某某处;寒暑假期间,张某某可于寒暑假开始五日后从尚某某处接走小新共同居住生活十五天,尚某某应提供必要协助。

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它既是离异配偶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未成年子女获得亲情关爱的重要方式,直接关乎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以保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充分行使探望权,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本案中,张某某与尚某某在离婚协议中仅有双方对探望权的约定,却对探望权如何行使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导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难以实现,进而引发矛盾甚至冲突,这对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情感沟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考虑到张某某在异地工作等现实情况,法院酌情判决采取寒、暑假期间小新随张某某短期生活的集中探望方式,更有助于孩子对母亲目前生活环境的熟悉和加强母子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协同联动,对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开启绿色救助通道

—李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轿车,在道路上与被害人陈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及其丈夫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案件时发现需要救助的情形,一方面及时加快办案节奏,另一方面积极与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实现对少年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2020年12月份,成武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十一家单位联合制定《成武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以确保得到及时救助。在本案当中,被害人陈某夫妇在事故中双亡,家中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中学的孩子李某某一夜之间成为孤儿。成武县法院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将孩子的信息通报民政部门予以救助,每月向李某某发放1694元,直到其大学毕业。为减轻父母双亡对李某某的影响,让其尽快走出阴霾,法院联系了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开展定期回访,尽力为李某某营造有爱的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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